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9 14:15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桥镇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宣传周活动坚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通过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广泛调动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条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主题,活化载体,大力营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提高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奠定基础。

  二、活动时间

  20154月27日至51日。

  三、活动安排

  (一)广泛发动宣传。宣传周期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开辟专栏、专题,刊发《条例》内容解读、活动信息等,要积极联系本地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向手机用户推送《条例》宣传口号信息,大力营造宣传声势。“五一”节当天,要在当地广播、网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条例》宣传稿件。同时,及时关注省政府法制办微信、微博平台,积极踊跃投稿,扩大宣传效果。

  (二)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本部门、单位行政执法科室、人员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采取现场咨询、板块展示、悬挂条幅、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并现场解答群众提问。

  (三)大力营造浓厚社会宣传氛围。宣传周活动期间,各部门、单位法制机构要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实际,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大力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

  1.在辖区主要干道、活动广场悬挂宣传条幅。

  2.在辖区单位、公共场所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统一的宣传口号。

  3.在社区、村居文化广场、宣传报栏等场所张贴宣传材料。

  4.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法制讲座、案例解析、宣传图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知晓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法制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省《条例》宣传周活动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为宣传周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各部门、单位要围绕活动主题制定实施方案和活动计划,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宣传周活动早启动、早安排、早部署。

  (二)紧紧围绕主题,营造社会氛围。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大力营造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原则,积极推进部门联动,促动各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积极开展有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条例》贯彻实施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共同推进宣传周活动的合力。

  (三)突出工作重点,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各部门、单位要创新方式方法,拓展宣传渠道,面向重点群体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主要内容、监督体制、监督程序和救济渠道,确保宣传周各项宣传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五、加强信息专报和情况调度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宣传周活动期间情况信息调度,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宣传周活动结束以后,各部门、单位要对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宣传活动形式、媒体播发稿件、专版专栏开设、发放材料数量、群众参加人数等统计数据一并于5月8日前报送区党政办公室法制办。

  联系电话:3297088

  电子邮箱:beihufazhi@163.com

  联 系 人:田培菲

  附件:1.《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宣传周宣传口号

        2.《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

济宁太白湖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54月28

附件1: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宣传周宣传口号

  严守法治原则,一切依法办事

  法律红线不可越,法律底线不可碰

  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依法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执法监督

  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行使权力,规范权力运行

  强化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纠错问责,落实责任追究

  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15年51日正式实施

附件2: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

  201411月27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5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一、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二、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等。明确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八大类行政执法行为纳入监督范围。

  三、确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制度。《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10项基本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案卷评查制度、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等。

  四、规范了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程序;二是监督结果的适用;三是对实施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五、规范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运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处理决定。《条例》还对行政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执法主体要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七、行政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八、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

(编辑:太白湖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