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湖新区村(社区)保留证明材料清单
发布日期:2017-09-3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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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太白湖新区)
太白湖新区村(社区)证明材料清单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 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证明情况说明 | 备注 |
1 | 居住证明 | 民政、公安等部门 | 证明居民在村(社区)居住情况或办理居住证等 | 证明居民在村(社区)的实际居住情况 | |
2 | 居民办理户口登记相关证明 | 公安部门 | 居民设立家庭户、家庭分户、恢复户口、户口迁移、无户人员登记、更改相关户籍信息、迁入农村居住等 | 证明是否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相关条件 | |
3 | 政审类证明 |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 | 居民入党、入团、入伍、公务员录用、教师录用、从事机要工作等 | 证明入党、入团、入伍、公务员录用、教师录用、从事机要工作等政审的基本情况 | |
4 | 家庭(个人)经济生活情况相关证明 | 民政、人社、教育、司法、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 | 居民申请低保、医疗救助、农村五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城镇“三无”人员救助、孤儿、困难儿童救助、法律援助、慈善救助、残疾人救助、其他生活保障等;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生活补助、助学金等 | 证明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生活基本情况 | |
5 | 林木权属证明 | 林业部门 |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 证明采伐林木的权属、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 | |
6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 |
7 | 享受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需开具的相关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 | 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意外伤害报销、优生健康检查等 | 证明居民是否符合享受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条件 | |
8 | 婚育情况证明 | 卫生计生、民政部门 | 居民办理再生育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计生奖励、补领结婚证、办理收养登记等 | 证明申请人的婚育情况 | |
9 | 收养登记相关证明 | 民政、公安部门 | 居民收养儿童、捡拾弃婴进行登记 | 证明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基本情况 | |
10 | 监护关系证明 | 民政、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孤儿、收养儿童等,居民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居民办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的;遗体(角膜)、器官自愿捐献者无近亲属情况下,需要证明委托执行人关系等用途 | 证明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明确委托执行人与申请人的监护关系 | |
11 |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 | 申请退役士兵老年生活及其他补助 | 证明退役老年士兵基本情况 | |
12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基本情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申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 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 | |
13 | 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生活补助、居民申请社会保障等 | 证明居民的实际工作情况 | |
14 | 农村办理房屋、宅基地、林地等不动产事项的相关证明 | 国土资源等部门 | 便于农村地区办理房屋、宅基地、林地等不动产的申请、审批、登记、转移等相关事项 | 证明农村房屋、宅基地、林地等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基本情况 | |
15 |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 司法部门 | 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的时间;在司法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时,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保外就医人员担保人的情况;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参加的社区服务的情况 | 证明犯罪嫌疑人、社区服刑人员或者保外就医人员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 |
16 | 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向食品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主体供货时提供 | 证明食用农产品的产地来源 | |
17 | 农村失地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申请创业贷款、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 | 证明居民处于失地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