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670547056Y/2018-016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北湖区 | 组配分类: | 政府性基金目录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8-09-26 |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18-09-2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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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1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1〕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83号),
| 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泗水县、邹城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 根据鲁政办字[2017]83号,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 ||
2 | 教育费附加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鲁地税四字﹝1997﹞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5号),《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教育局 关于下发
<济南市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03〕2号)
| 税务部门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提取。 |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缴入地方国库 | 《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综﹝2004〕73号),《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综﹝2006〕2号),《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6〕9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 | 税务部门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提取。 | |||
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济财综〔2015〕53号),《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济财综﹝2016〕42号) | 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2016〕33号。 |
注:举报电话:0537—6537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