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00670547056Y/2017-0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太白湖新区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目录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17-07-17
太白湖新区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 发布日期:2019-07-24 16:4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规定,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牧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3. 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 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5. 因地制宜、总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饮用水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0]33号);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

    《济宁市全市建成区规划、生态养殖红线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6.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规定,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如下:

    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7. 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号)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如下:

    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500只<蛋鸡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年出栏量<50000只。

    五、区域类别及范围

    全区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域、控制养殖区域、适合养殖区域。

  8. 禁止养殖区域

    禁止养殖区域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9. 城市规划建设区及外延1000米以内区域;许庄街道办事处辖区全境。

  10. 乡镇其他生活饮用水取水区外延500内米区域;

  11.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2. 南四湖自然保护区范围;

  13. 洸府河人工湿地;

  14. 中水库湿地。

  15. 泗河、洸府河、蓼河、幸福河、老运河、京杭运河等辖区内主要河流(堤岸)两侧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16. 区境内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

  17. 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8. 石桥镇人民政府驻地500米以内区域;

  19. 石桥镇各村庄居民区驻地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20. 石桥镇境内幼儿园、中学、小学、医院、养老院、游乐场、工业园区、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21. 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22. 辖区内临菏路道路两侧500米以内范围;

  23. 辖区内东外环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24. 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的区域。

  25.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域

    控制养殖区域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1、乡镇其他生活饮用水取水区外延500-1000米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 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外延500-1000米区域;

  2. 洸府河人工湿地外延500-1000米区域;

  3. 中水库湿地外延500-1000米区域。

    3、泗河、洸府河、蓼河、幸福河、京杭运河等辖区内主要河流(堤岸)两侧外延500-1000米区域;

    4、区境内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管理工程管理范围外延500-1000米区域;

    5、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 石桥镇人民政府驻地外延500-1000米区域;

  5. 石桥镇各村庄居民区驻地外延500-1000米区域

  6. 石桥镇境内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养老院、游乐场、工业园区、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外延500-1000米区域。

    6、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区域

  7. 辖区内临菏路道路两侧500-1000米区域;

  8. 辖区内东外环路辆车500-1000米区域.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10. 控制养殖区域和禁止养殖区区域发生重叠的,其重叠区域按禁止养殖区域管理,镇(街)、农村社区规划区已开始开发建设的,其建设范围纳入建成区,其相应范围的控制养殖区域转为禁止养殖区域。

  11. 禁止养殖区域内原有场户,处于规定范围300-500范围内的,有环评手续,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粪污处理设施,粪污废水无外排,并有相应的气味处理设施,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可暂时不做清理。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现其造成不良影响,按照禁养区原则予以取缔。

     

  1. 适合养殖区域

    行政区域内除禁止养殖区域和控制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

    六、区域管理与控制

  2. 禁止养殖区要求

    禁止养殖区域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于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实施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不得对外直排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3. 控制养殖区域要求

    控制养殖区域内,严禁新建各类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对控制养殖区域已有的,选址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小区)采取搬迁、转产、停养、合同到期不再延续等方式逐步退出。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4. 适合养殖区域要求

  5. 适合养殖区域内,优先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循环养殖。现有畜禽养殖场和建设粪便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无法完成治理或者经治理、改造仍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关闭退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

  6.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养殖用地备案、养殖场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有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异味等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新、改、扩建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污水、异味等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七、保障措施

  7.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环保、国土、农业、建设、规划、社发、财政、交通、旅游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 明确责任分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落实,研究、制订和实施禁止养殖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和整治方案;负责对非法用地、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组织拆除;对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与其签订养殖用地协议。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把关。N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国土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养殖用地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建设、规划、财政、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9. 严格执法检查。国土、环保、农业、建设等相关部门要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方案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大力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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