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济宁太白湖新区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8-26 08: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济宁太白湖新区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121日《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121日《意见》实施前,退出现役后出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领表方式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在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专题专栏”-“双拥工作专栏”下载《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A4纸打印,或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

四、受理申请时间、地点及单位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1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带齐申请所需材料,于20191231日前到以下地方提出补缴申请。1.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至原安置单位,由原安置单位负责办理;2.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原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3.选择自谋职业和无法找到原安置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役士兵,所需申请材料提交给原接收安置地的乡镇(街道),由其负责办理受理申请、组织登记、核查情况,由安置地市县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保险补缴手续。

五、申请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1份);

2.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1份);

3.安置登记表或安置介绍信(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1份);

4.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1份);

5.《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1份),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五保)人员的在表中注明;

6.在济宁行政辖区以外参保的,须提供参保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六、区、镇(街道)负责办理保险接续工作咨询电话

太白湖新区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专班6537180

石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15725370873   2670228

许庄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6506251

太白湖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201978

(编辑:太白湖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