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00670547056Y/2019-021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法委员会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成文日期: 2019-09-1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太白湖新区重大行政决策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19-09-11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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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规定,太白湖新区作为功能区不具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

(编辑:太白湖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