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MB235734LH/2020-0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太白湖党政办 | 组配分类: | 多维度查询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废止日期: | 2023-12-29 |
有效性: | 失效 |
关于印发《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1 11:03 浏览次数:
石桥镇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现将《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应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1日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诉讼应诉行为,依法、及时办理应诉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活动。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被人民法院追加为第三人,按照法定程序、时限及人民法院要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事项,提出答辩意见,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出庭应诉的活动。
第四条 根据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行政机关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分管领域范围内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应诉工作。
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对全区内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镇(街)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内设的法制(规)科室作为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未设立法制(规)科室的由具体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科室作为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内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按照谁主管(作出)、谁举证、谁负责(承办)、谁应诉的原则,由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具体业务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会同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应诉工作。
区管委会设立的临时机构、联合机构等非常设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以区管委会为主体的行政应诉案件,由承担该职能的部门或机构为承办单位。
第六条 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报请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指定行政应诉承办、协办单位。
第七条 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应诉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书转交至承办单位。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规定期限内,结合案件实体,收集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并提出初步答辩意见,报行政应诉工作机构;
(二)安排知情人员(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案件办理会商会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
(三)安排知情人员参加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进行陈述;
(四)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办单位在准备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的过程中,应当向行政机关书面报告情况和争议化解方案。
第九条 保管与行政诉讼案件相关证据、依据或材料原件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证据保管单位”)应主动向承办单位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及材料原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承办单位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相关手续;
(二)督促承办单位或证据材料保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答辩意见、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三)对承办单位报送的证据、依据、答辩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论证;
(四)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承办单位收集的证据材料,会同政府法律顾问,结合承办单位提出的初步答辩意见,拟定应诉方案;
(五)组织召开案件办理会商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对应诉的意见及建议;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六)审定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经被诉行政行为分管领导审签的行政答辩状、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七)承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文书制作、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八)负责联系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并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承办单位人员参加庭审活动;
(九)负责行政诉讼案卷的立卷归档及相关卷宗档案管理;
(十)对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行政应诉工作报告;
(十一)督促承办单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尊重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
(三)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四)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五)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及行政机关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行政诉讼相对人撤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前,承办单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依法主动纠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承办单位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参与调解。
行政机关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承办单位应当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撰写结案报告,报送行政机关并向同级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备案。结案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原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结果;
(三)败诉原因分析、相应的整改措施、意见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本行政辖区内行政上诉案件的管理,对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不服,未经报告、审查和充分评估的,不得直接提起上诉。
区管委会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经区管委会审定,要求上诉的,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当在上诉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将一审判决或裁定报市司法局备案并征求市司法局意见。
镇(街)以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一审判决或裁定及上诉意见报送本级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建议后,由本级行政机关评估审定;本级行政机关要求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报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备案,由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报市司法局备案并征求市司法局意见。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经审定,申请再审的,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后30日内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并抄送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证据保管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妨碍承办单位收集证据的;
(二)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案件的;
(三)法定期限内不提交行政答辩状、证据材料的;
(四)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
(五)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妨碍司法、扰乱秩序等情形的;
(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
(八)未按规定函复司法建议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进行报告和备案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规范行政应诉案件数据统计,优化数据报送形式,并于每月3日前向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报送本辖区、本部门(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败诉案件相关信息。
区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区管委会、市司法局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推广使用行政应诉管理平台,实现行政应诉案件网上办理。
第二十一条 强化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和行政应诉人员资格管理,配备一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加强应诉力量,提高应诉能力。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制度,制定年度旁听庭审活动计划,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引导,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应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所需装备、车辆和应诉必需工作条件,确保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6日。
济北管发〔2020〕4号关于印发《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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