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00MB235734LH/2020-00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太白湖党政办 组配分类: 多维度查询
成文日期: 2020-12-01 废止日期: 2023-12-31
有效性: 有效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1 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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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桥镇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现将《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1日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相关要求,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新区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加强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机关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要求,由行政机关相应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二)涉企业行政案件(原告或第三人至少有一方为企业法人,被告为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登记、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案件);

(三)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五)需要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尊重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

(三)遵守法庭规则,维护诉讼秩序;

(四)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五)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可以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进行解释说明,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参与调解。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同一审级、同一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已出庭应诉的,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或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出庭应诉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情况说明,并委托本机关相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拟参加庭审的行政机关相应分管负责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或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出庭应诉的,应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汇报说明情况,主动协调补位或协助分管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或报请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另行指定。

第十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在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情形,造成影响的,由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一)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

(二)被诉行政机关安排非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工作人员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

第十五条  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或本机关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济北管发〔2020〕5号关于印发《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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