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防控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3-25 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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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市民和境外来济人员健康安全,严格防范境外疫情输入蔓延,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境外来济人员,指自来济之日起前14日内有境外旅居史,从山东各口岸直接入境或从省外其他口岸入境后转乘国内交通工具(包括航空、铁路、公路和私人交通工具等)来济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二、无论通过何种交通方式到达济宁的境外来济人员,须在抵达济宁后1小时内,主动向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所在社区(村)、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 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等。接报后应迅速上报各县(市、区)指挥部。

三、计划从境外来济人员,应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邀请接待单位至少于所乘航班抵达前3天向所在社区(村)申报航班号、入境口岸等信息。

四、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的入济人员,由北京工作专班统一转送至顺义国展中心,再统一安排车辆送回济宁;从省内口岸入境的入济人员,由市指挥部推送各县(市、区)指挥部派车直接接回;从省外其它口岸(北京除外)中转来济人员,为保障您和他人的安全,建议乘坐飞机,不乘坐火车或大巴。

五、境外人员来济后,应进行14天集中隔离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14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隔离观察的,由本人申请,经严格评估,市级指挥部批准,可采取居家隔离观察。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六、境外入济人员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在医疗机构留观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

七、境外来济人员应主动通过“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 来鲁申报模块如实进行身份核验和健康申报,在济期间应使用 “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或通过使用本人手机扫描“场所码”进行出入和健康登记,配合村居(社区) 开展入户随访工作,纳入当地疫情防控体系。

八、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境外来济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村居(社区)、出租房主等应按规定将境外来济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境外来济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对不主动申报、刻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及亲属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发现境外来济人员不申报信息或涉嫌逃避医学隔离观察的,欢迎广大市民第一时间拨打本地设立的举报电话或 12345 举报。

特此通告。

市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 年 3 月22日

来源丨济宁长安

(编辑:太白湖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