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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3-26 10:3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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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我市低保工作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制定出台《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和批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细化。

01

审批权限全面下放

★实施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在所有县(市、区)推进审批权下放,低保审批权由县级民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实现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均在乡镇(街道)完成。

★进一步优化简化低保审核审批流程,对各个阶段的办理时间进行明确,办理时间缩短到20个工作日,方便困难群众办理。

02

完善低保认定条件

★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明确因重病、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巨大、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完善重度残疾人单人保认定条件,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生活困难指重度残疾人所在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或重度残疾人为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放宽外来转移人口在居住地申请低保条件,凡是同时满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完善赡养费计算方法,根据子女人数不同,赡养费计算公式不同。

03

实行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扣减

聚焦特殊群体,对因残疾、患重病、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一定扣减。

★对因病负担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扣减。

★对因残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扣减。

★对因学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按一学年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费用除外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扣减。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减。

★对就业成本,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外出务工的,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04

完善低保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行低保渐退制度,鼓励劳动自立,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乡镇(街道)确认,自收入或财产超过低保标准的当月开始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

★完善低保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的应当随时复核。

★规定低保申请守信承诺和失信记录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低保、冒用低保身份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来源丨济宁民政

(编辑:太白湖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