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MB2562158D/2021-023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党群工作部 | 组配分类: | 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7-2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 制定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必然要求,对提高政务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济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济政办发〔2021〕4号)和《济宁太白湖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照省市清单梳理提报以及审核确认,形成《济宁太白湖新区区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二、制定目的
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区各级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含义和适用对象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主要内容
《济宁太白湖新区区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汇总依申请办理事项113项,共涉及社发、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12个部门16个行业领域的230个证明事项,大部分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事项,特别是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