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省先后发布了《山东省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附件1),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共享,面向社会开放应用。济宁市在收到相关文件后,立即发布《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附件2),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联络机制,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入驻济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济宁市公共数据开放网,规范公共数据开放,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一、文件制定原因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于2022年1月17日经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山东省积极谋划布局,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同时公共数据开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开放领域仍需进一步拓展、制度保障也需进一步完善,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的问题亟需解决,因此山东省大数据局率先推动制定省级公共数据开放办法。
二、文件内容解读
(一)关于公共数据的适用范围
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及《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要求,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应纳入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管理。《办法》与其他地方现有公共数据开放立法相比,适用范围更全面。
(二)关于重点和优先开放数据范围
结合国家有关要求以及山东省实践,《办法》有针对性地提出: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同时《办法》遵循“需求导向”原则,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范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行业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切实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需求。
(三)关于开发利用促进措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要素之一,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办法》规定了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应用开发、创新创业等活动,明确利用合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交易,有关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从而为山东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完善的数据资源应用体系提供基础保障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数据安全保护
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基础和保障。《办法》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为依据,结合实际作出规定:一是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有关公共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二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作出规定,明确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