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11004320159T/2022-006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许庄街道办事处 组配分类: 就业政策
成文日期: 2022-05-1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政策清单】许庄街道退役军人创业扶持 发布日期:2022-05-10 19:1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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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

二、办理依据    

根据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文件,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创业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三、办理条件

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四、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许庄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一楼退役军人受理窗口(地址:谭岗路23号)

五、个人自主创业贷款需提交材料:

①身份材料,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等;

②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③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需提交材料:

①身份材料,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②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③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六、基本流程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并提报申请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继续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比对,5个工作日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向人社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是否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 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内),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需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2个工作日

九、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0537-6506297


(编辑:太白湖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