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MB2562158D/2022-00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法委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2-07-2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问:出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区政法委代管委会起草了《办法》。随着新区依法治区工作的不断推进,对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明确和规范提出了新要求。
问:出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哪些依据?
答: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21个规整及国家、省、市相关制度文件制定了本办法。
问:为什么要出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出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即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部署的需要,也是健全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的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监督检查、合法性审核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按要求认真梳理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新区前期并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存在缺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存在着制定主体不明确、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环节管理制度规定不完善、起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得较为原则、相关制定程序分别规定在多个文件中,因此有必要结合新区自身工作实际全面系统地梳理相关制定程序和管理规定。
问:《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主要采取哪些措施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一)明确制定主体。除列明的制定主体外,行政机关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制定程序。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制定前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初步合法性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议、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制发主体集体研究、决定公布和解读等程序。完善起草阶段的调研评估论证和征求意见程序,强调充分听取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突出合法性审核的效力,注重发挥合法性审核机构的把关作用。重点聚焦起草、公众参与、部门内部审核等环节以提升制发文件的质量。
(三)完善后续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新区两级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主体向上一级行政主体备案。二是明确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三统一”制度即按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三是实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防止文件规定内容与工作实际脱节。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须经济宁市规范性合法性审核信息管理体统平台进行申报提交,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正文:济北管发〔2022〕1号 关于印发《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 |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 |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