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0067680341XR/2023-009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3-11-1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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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10 14:2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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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抽查类别权责清单事项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
1从业单位行为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专项抽查抽查非药品类易制毒的使用、交易情况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企业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结合。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县级公安部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从业单位行为检查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及保安员管理情况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县级公安部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3从业单位行为检查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开展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落实旅客信息登记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宾馆、旅店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核查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县级公安部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4从业单位行为检查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民用枪支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库房安全防范是否达标,核对枪支弹药底数。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100%县级公安部门《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5从业单位行为检查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是否制订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检查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落实及实施监督检查情况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100%县级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6从业单位行为检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是否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情况;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落实及实施监督检查情况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100%县级公安部门【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505号)第十条第四款:“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第十条第五款:“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7从业单位行为检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县级公安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8从业单位行为检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网络运行单位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县级公安部门1.【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2.【部委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第43号)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 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二)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三) 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四) 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五)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六) 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七) 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八) 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9从业单位行为检查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网络运行单位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县级公安部门1.【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10从业单位行为检查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网络安全防范需要、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网络运行单位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县级公安部门1.【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11从业单位行为检查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1.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2.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3.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4.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5.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6.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8.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9.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10.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11.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12.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13.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网络运行单位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县级公安部门1.【部委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2从业单位行为检查对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检查对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的监督检查1.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3.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4.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5.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网络运行单位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县级公安部门1.【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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