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规定,太白湖新区作为功能区不具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