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0800MB2822742H/2023-00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为规范货运站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有关要求,建立货运站经营行业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七、九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货运代理(代办)等经营场所。
三、备案时间
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备案地址
备案工作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运输管理科受理(电话:0537-6537102),地址:京杭路新城发展大厦A座 12层 1210室。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其他事项
1.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全区货运站经营者及时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
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第六十五条规定:“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特此告知。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