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670547056Y/2024-007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太白湖新区 | 组配分类: | 涉企保证金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太白湖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4-12-0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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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太白湖新区)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1 | 投标保证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 | 履约保证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3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
4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5 | 工资保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
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7 |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滞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
8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国家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镜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
9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 | 商务部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76号令)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修改后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第15条 修改后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 2014年第2号)第23条 |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
10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 商务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
11 | 储备肉糖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目前储备冻肉竞价交易保证金按照1000元/吨执行,储备糖竞价交易保证金按照500元/吨执行,且符合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规定。 |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将保证金汇至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 未成交企业在交易结束后退还保证金,成交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交中央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