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0800MB2791863X/2024-00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4-04-1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撤销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4-19 11:31 浏览次数:
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
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你个体工商户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后,于2024年4月10日将调查结果推送至我局。
依据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认定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登记机关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拟撤销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2010年3月29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郝玉霞 联系电话:0537-3297992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宁市许庄街道圣贤路7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3A01、3A02窗口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