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MB2357759H/2024-00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卫健办 | 组配分类: | 医疗服务 |
成文日期: | 2024-04-2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加强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4 15:41 浏览次数:
各镇街卫健办、区属各医疗机构、驻区各单位: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对口支援等工作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太白湖新区医疗机构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义诊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太白湖新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义诊备案流程。区卫健办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向区卫健办进行义诊活动网上备案(义诊活动网上备案流程、申请表详见附件); 需跨县(市、区)、市或省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市、区)、市或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上备案。
二、规范义诊备案资料。义诊组织单位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内容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区卫健办将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三、规范义诊机构和人员。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四、规范义诊行为。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区卫健办所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区卫健办将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向区卫健办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已向区卫健办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区卫健办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六)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区卫健办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材料提交地点:新城发展大厦A座1108室。(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湖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医政医管科)
如发现违规情况或其他县市区医疗机构来我区义诊的,可拨打电话6537025或6537032进行举报。
联系人:王昊鼎 联系电话:6537032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附件:1.义诊活动网上备案流程
2.义诊活动备案申请表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湖度假区管理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附 件 1
义诊活动网上备案流程
事项名称:义诊活动备案
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太白湖新区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
办理条件:
1.符合受理要求。受理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太白湖新区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办理程序:
1.申请:医疗机构登陆太白湖新区政务服务网,办理义诊活动备案事项,按照办事指南要求进行申报,提交《义诊活动备案申请表》;
2.审查:区卫健办将对提交的进行《义诊活动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查;
3.备案:区卫健办审查材料符合规定后,进行备案并将结果通知医疗机构。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在义诊活动前10日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附件2
义诊活动备案申请表
组织单位 | 地 址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义诊主题 | ||||
义诊地点 | 义诊时间 | |||
义诊科目 |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数 | ||||
义诊宣传形式及内容 | ||||
义诊组织单位法人代表责任承诺内容 | 1.严格按照上述备案项目内容开展义诊活动; 2.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在义诊活动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不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 3.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 4.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所在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5.不妨碍公共秩序,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6.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及其他违反法规的活动。 | |||
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正文:济北卫医政〔2024〕006号--太白湖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docx
济北卫医政〔2024〕006号--太白湖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