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00MB2357759H/2024-00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卫健办 组配分类: 医疗服务
成文日期: 2024-04-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北卫医政〔2024〕006号 太白湖新区关于进一步
加强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4 15:4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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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卫健办、区属各医疗机构、驻区各单位: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对口支援等工作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太白湖新区医疗机构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义诊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太白湖新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义诊备案流程。区卫健办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向区卫健办进行义诊活动网上备案(义诊活动网上备案流程、申请表详见附件); 需跨县(市、区)、市或省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市、区)、市或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上备案。

二、规范义诊备案资料。义诊组织单位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内容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区卫健办将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三、规范义诊机构和人员。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四、规范义诊行为。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区卫健办所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区卫健办将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向区卫健办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已向区卫健办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区卫健办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六)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区卫健办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材料提交地点:新城发展大厦A座1108室。(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湖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医政医管科)

如发现违规情况或其他县市区医疗机构来我区义诊的,可拨打电话6537025或6537032进行举报。


联系人:王昊鼎            联系电话:6537032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附件:1.义诊活动网上备案流程

2.义诊活动备案申请表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湖度假区管理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附 件 1

义诊活动网上备案流程


事项名称:义诊活动备案

办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太白湖新区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

办理条件:

1.符合受理要求。受理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太白湖新区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办理程序:

1.申请:医疗机构登陆太白湖新区政务服务网,办理义诊活动备案事项,按照办事指南要求进行申报,提交《义活动备案申请表》;

2.审查:区卫健办将对提交的进行《义诊活动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查;

3.备案:区卫健办审查材料符合规定后,进行备案并将结果通知医疗机构。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在义诊活动前10日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附件2

义诊活动备案申请表

组织单位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义诊主题


义诊地点


义诊时间


义诊科目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数


义诊宣传形式及内容


义诊组织单位法人代表责任承诺内容

1.严格按照上述备案项目内容开展义诊活动;

2.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在义诊活动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不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

3.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

4.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所在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5.不妨碍公共秩序,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6.不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及其他违反法规的活动。

法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正文:济北卫医政〔2024〕006号--太白湖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docx

济北卫医政〔2024〕006号--太白湖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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