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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校园欺凌法治宣传教育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4-08 15:12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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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家长、同学们:

近年来,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为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有效防治校园欺凌行为,保障中小学生的健康和全面发展,现就校园欺凌相关防治事宜告知如下: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内外,针对在校学生(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对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常见校园欺凌表现形式:

1、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围堵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2、以辱骂、讥讽、扒衣服、起侮辱性绰号、画侮辱性图片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3、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4、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5、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6、其他欺凌行为。

二、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置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学校将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一)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

(二)对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三)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对严重校园欺凌事件,学校、家长、学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分类处置。

1、对年满14周岁的在校学生,实施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校园欺凌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或未满14周岁实施上述行为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由所在学校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1条、第33条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训导及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参加校内服务活动、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2、对年满14周岁的在校学生,有证据证明实施侮辱、殴打他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校园欺凌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作出治安处罚。

3、对实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校园欺凌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在校学生,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矫治教育措施。

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或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或拒不接受、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条、44条、45条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4、对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在校学生,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校园欺凌行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的,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6、教唆他人实施欺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7、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对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三、遭遇校园欺凌的正确做法

1、保持镇静,不激怒对方,寻找机会自救。

2、不要沉默,及时告知家长、老师。

3、学会分辨事情的对错曲直,不要以暴易暴。

4、欺凌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纳入法律程序处理。

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欺凌现象,需要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各界的共同配合与努力。我们要时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培养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友爱的校园环境。希望广大家长、学生发现校园欺凌行为及时向教育或公安部门反映。


投诉举报电话:太白湖新区教育分局:0537-6537039

                       太白湖新区公安分局:110



来源丨区教育分局、区公安分局

编辑丨张亚圆

审核丨孙浩男

终审丨田海建


(编辑:太白湖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