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0800MB2791863X/2024-003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4-06-2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撤销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6-27 14:56 浏览次数:
当事人: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337589X6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石桥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砚峰
成立日期:2010年3月29日
经营范围:服装、服饰、箱包、皮毛制品、皮革制品、裘皮制品、针纺织品的销售;皮毛购销。(涉及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郑燕彬关于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的书面撤销登记申请后,对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2010年3月29日的注册登记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遗失的身份证进行公司设立登记,并将其登记为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职务,且执法人员对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郑燕彬否认与该公司有任何关系。
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调查,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联系电话为关机状态,企业其他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作出调查结论并推送至我局,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关于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司涉嫌冒用郑燕彬身份证信息担任该公司股东和监事登记案取得登记调查材料移送函》、《关于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调查终结报告》予以证实,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冒用郑燕彬身份证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认为,当事人冒用郑燕彬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邮寄送达《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撤销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并同时在区政府官网发布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的回复,且该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乾顺商贸有限公司2010年3月29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