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800MB274284NC/2024-005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成文日期: 2024-09-2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北市监处〔2024〕46号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4-09-27 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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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济北市监处〔2024〕46号

未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济宁依月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

PDY91635137081117D2212

李鹤

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通过上述微信公众号发布“水光超详细操作流程及术后注意事项”一文,介绍水光注射手术的操作流程、水光术后注意事项、水光常见问题及水光术后修复知识,该文章含有间接介绍当事人注射医疗服务广告内容及注射医疗技术内容。

2024年7月2日,当事人护士岳某健康证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执业医师段某未办理健康证。当事人药房药品阴凉柜现场储存有“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河北天成) 5mL:0.1g”“莫匹罗星软膏(百多邦) 2%”等药品,但是未对药品阴凉柜内药品储存的温湿度情况进行记录。

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广告监督管理从轻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广告监督管理从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一条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编辑:太白湖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