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800MB325774GF/2025-007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保障范围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太白湖新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救助政策。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调查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三、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993元;
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816元。
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实行补差发放。
四、其他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
五、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下午13:30—17:30(冬季)
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许庄街道为民服务大厅,电话:0537-6506297
石桥镇为民服务大厅,电话:0537-7902815
六、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0537-653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