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00MB28729885/2025-00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成文日期: 2025-02-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表 发布日期:2025-02-17 09:3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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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 济环北湖罚〔2025〕1号涉嫌未完全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减排措施案济宁山海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仲从芹 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期间(2024年12月23日至25日),商混生产线未落实“一厂一策”规定的停产减排措施,在搅拌站控制室内发现混凝土发货单13张,合计生产混凝土131.5方。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申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商混生产线生产。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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