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MB28729885/2025-00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5-02-1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表
发布日期:2025-02-17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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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太白湖新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济环北湖罚〔2025〕1号 | 涉嫌未完全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减排措施案 | 济宁山海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仲从芹 | 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期间(2024年12月23日至25日),商混生产线未落实“一厂一策”规定的停产减排措施,在搅拌站控制室内发现混凝土发货单13张,合计生产混凝土131.5方。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申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商混生产线生产。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 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6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