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0629715316/2025-0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消防大队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5-03-1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委托单位: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石桥镇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济宁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委托单位行使的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并实施警告、罚款两项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济宁市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责令警告或者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
2.指导并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单位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4.在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 受委托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于次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责任;
9.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0.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委托期限
自2025年3月20日至2027年3月20日止。
特此公告。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