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0800MB274284NC/2025-003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5-07-0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济北市监处〔2025〕34号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5-07-03 15:14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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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太白湖新区)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5-07-03 15:14 浏览次数: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济北市监处罚〔2025〕34号 |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张霞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米饼)违法行为案 |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张霞百货超市 | 92370800MA3RHT877T | 张磊霞 | 经查,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以12.80元/包的价格购进了1箱/4包(900克/包)计3600克(7.20斤)香米饼,购进货值51.2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香米饼时,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2025年3月17日之后,当事人以9.0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50斤香米饼,销售货值13.50元,获利2.84元。当事人还剩余香米饼0.30斤,成本价值2.13元。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香米饼经营货值共计是15.63元,共计获利2.84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的香米饼0.30斤;2.没收违法所得2.84元;3.罚款3,000.00元。 | 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3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