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800328455121T/2026-004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事务部(乡村振兴事务部) | 组配分类: | 工作进展 |
| 成文日期: | 2026-10-1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帮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各级帮扶项目管理要求,区级要建立帮扶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为规范项目入库标准和程序,制定了本指南。
第二条 各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帮扶资金项目库管理。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原则上未按时入库的项目不纳入帮扶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结合乡村振兴片区创建、省重点帮扶村等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和市场导向,认真谋划新项目。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联农带农机制、实施期限、用地指标等,确保入库项目切实可行。
第四条 各地要强化项目谋划论证。项目入库计划综合考虑存量项目类型特点、区域分布、运营管护、联农带农等情况,严格入库评审论证,确保项目实施必要可行。在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各环节,严格落实公示公告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于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第二章 帮扶资金支持重点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帮扶产业发展、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方面。帮扶项目实施要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确权到村。
第七条 支持产业发展的帮扶项目,重点用于带动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一)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群众增收带动能力较强的区域农业主导产业和乡村特色产业,促进一二三产融合,补上生产、加工、流通等方面短板弱项,推动延链补链强链,促进帮扶产业提质增效。
(二)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冷链物流等。
(三)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
(四)支持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等。对省派第一书记派驻村予以补助,重点支持发展联农带农富农产业项目,增强帮扶村发展内生动力。可安排帮扶资金支持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第八条 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的帮扶资金,重点用于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多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组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第九条 帮扶项目不得修建楼堂馆所、“门墙亭廊栏”以及绿化和彩灯彩带等景观类设施,建设国省干道、县道乡道、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和垃圾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条 村级项目按照“村申报、镇审核、区审定”程序。村申报。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研究确定申报项目,编制入库项目申请书,在村内公示后上报至镇。镇审核。镇级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入库申请书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农业农村事务部。区级审定。区农业农村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项目报区党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镇级项目按照“镇提报、征求村意见、镇审核、区审定”的程序。多个村同一类型项目原则上以镇级项目申报。镇提报。提出项目建议,拟定计划入库项目,包含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建设任务、投资规模、绩效目标、覆盖村、联农带农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讨论,详细编制入库申请书,确定入库项目后征求相关村意见。征求村意见。各相关村对研究确定的入库项目基本情况提出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并进行公示。镇审核。镇级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征求村级意见情况及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后区农业农村事务部区级审定。区农业农村事务部会同行业部门对镇报送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项目报区党工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拟入库重点项目,由济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提级综合论证。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拟入库重点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提级综合论证。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和利益联结机制,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程序具体操作参考《山东省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参考模板》(2022年4月印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存量项目资产管理效果将作为区级论证、谋划和实施各级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在帮扶项目实施、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