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800MB274284NC/2026-0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成文日期: 2026-02-1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北市监处〔2026〕2号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6-02-12 15:1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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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北市监处罚〔2026〕2号

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案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梵姿妤皮肤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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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化科

2024年4月3日,当事人以50.00元/盒的价格购进“润初妍清透水润防晒乳”( 批号:HGO6AYO103、限用日期:20280105、批准文号:国妆特字 20234775、规格60g/盒、注册人:广州昕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识生产企业为恒冠湄颜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 12盒,购进货值600.00元。2025年5月20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198.00元/盒的价格抽取产品3盒,支付给当事人抽样费用594.00元。2025年5月20日抽样现场,当事人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除去上述抽检销售的3盒外,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将剩下的9盒以70.00-100.00元不等价格全部售出。上述产品累计销售货值1395.00元,累计获利795.00元。2025年10月初,当事人因为经营不善而停业,产品相关进货查验材料均丢失。2025年11月初将其经营场所转让至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金来顺餐饮店的经营者李某某。2025年11月26日,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025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询问证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95.00元;2.罚款2,00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12日

(编辑:太白湖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