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70800MB2791863X/2026-000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成文日期: 2026-02-0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05 14: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当事人: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C9389Q5Y;

       住所: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许庄街道运河路118号吾悦广场3层Z310室;

       法定代表人:张书涛;

       成立日期:2023年2月2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户外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母婴用品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体育健康服务;健身休闲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郭晓晨关于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信访件后,立即对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6月9日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5年6月9日公司变更登记。

       经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王秀英,从事教0-12岁的孩子游泳和体育用品销售经营并收取预收款。2025年5月26日,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承诺书中在勾选了“未采用预付款(卡)方式经营”,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同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2025年4月,张书涛因生活费用不够在小红书上找兼职工作,通过中介公司添加了微信并利用小程序二维码进行人脸验证和签名于2025年6月9日将当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秀英变更为张书涛,张书涛通过上述行为获得报酬2000元。2025年5月27日,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甲方王秀英(出让方)与乙方张书涛(受让方)签订股权转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在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10万元出资额以0.1万元的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享有甲方原在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义务。张书涛证实没有投资给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参与过该公司经营管理。

       综上,千子一源(山东)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5年6月9日公司变更登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5年12月25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调查终结报告》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邮寄送达《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的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千子一源(济宁)国际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6月9日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2月5日                   

 

(编辑:太白湖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