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800MB2811448U/2026-004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社保就业服务部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8-2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稳岗返还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27 18:0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6〕66号)文件精神,我区2026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返还条件
参保企业足额(历年无欠费)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存在未核销的行政处罚记录、违法失信记录、异常经营信息、“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非正常经营的企业不予返还。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其中:社会组织包括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为准。
平台网址:chinanpo.mca.gov.cn
三、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需按照专款专用有关要求做好会计记账凭证记录,详细记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来源、支出去向、使用情况、资金数额等项目内容,并留存好原始会计记账凭证和资金使用有关的原始发票、发放记录、培训佐证材料等资料,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发现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的,将要求退回未按规定使用部分,并取消其本年度申领资格。
四、申报材料
(一)一般企业提供材料如下:
1、《稳岗返还承诺书》原件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模板);
2、稳岗补贴使用说明(仅限非首次申报的企业提供,新申报企业无需提供,见附件2模板);
3、最近一次收到稳岗补贴收入、支出明细账或记账凭证复印件盖章(仅限非首次申报的企业提供,新申报企业无需提供);
(二)劳务派遣单位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材料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外包服务提供外包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收取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管理费等税务财务往来支付凭证;
4、劳务派遣员工上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
以上所需申报材料以图片或PDF格式上传到外网社保系统“稳岗返还信息确认”模块中(必须上传所有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纸质版材料。
五、申报流程
(1)一般企业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需及时登录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济宁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点击“稳岗补贴管理”模块,按照提示核实确认并填报上传有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至企业对公账户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账户。
(2)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做好资金分配。经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六、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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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稳岗返还政策承诺书(2026).docx;
附件2:稳岗补贴使用说明(2026).doc)
七、咨询电话及受理地址
联系电话:0537-6537126
单位邮箱:tbhsbzxjmylbxk@ji.shandong.cn(联系时请备注单位全称+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济宁市太白湖区奥体路17号新城发展大厦A座一楼五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