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110043203860/2022-009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石桥镇政府 | 组配分类: | 住房保障 |
成文日期: | 2022-05-2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为切实做好2022年石桥镇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根据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2022年山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原则,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保障对象。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二)严格工作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未保障的,由农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由村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报村镇办、民政办和扶贫办进行审核,最终由区建设局进行审批。对经鉴定(评定)住房属C、D级或无房户予以支持,另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对于保障对象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由村委会(社区)帮其提出申请。深化政务信息公开,落实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由镇村进行公示。
(三)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意愿选择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实施改造。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镇政府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开展危房改造,其中根据农户意愿选择自建的,农户必须委托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三、质量安全管理
(一)面积标准。改造要求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拆除重建或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m²,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m²。
(二)抗震要求。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通过拆除重建或新建方式实施危房改造的,应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且能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通过修缮加固方式加固危房的,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鼓励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三)监督验收。严格落实《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开展乡村建设相关人员培训,加强现场巡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房屋安全。
四、资金管理
(一)明确补助标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排查、危房鉴定、第三方核查、图纸设计、农户档案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补助标准参考如下:
1、修缮加固危房,补助为1.2万元。
2、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补助为2.5万元。
以上实际改造费用不足一般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补助。
(二)完善支付方式。区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制度。对于自愿选择镇政府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开展危房改造的,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五、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村镇办负责统筹推进危房改造工作;财政所负责安排协调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办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扶贫办负责认定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民政办、扶贫办分别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二)加大督促检查。各管区和村要根据实际开展督导检查,加强现场巡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农户建设面积符合标准。
(三)加强档案管理。加强危改农户档案管理,农户申请、身份证明、镇村审核评议及公示资料、住房等级鉴定表、三方服务协议、质量安全巡查记录、竣工验收表、资金拨付凭证等应齐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