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关于加强主城区非标低速三四轮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参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等相关规定,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联合高新区勤务大队、北湖区勤务大队共同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通告》(见附件1)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围绕《通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
二、听证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6年11月7日(星期六)上午9时30分。
地点: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32号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二楼大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构成及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拟设听证参加人15名,由以下方面代表组成:
1.市民代表:5名,通过自愿报名、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报名人数不足时,将委托相关社区或组织推荐。
2.非标低速三四轮车车主代表:3名,通过自愿报名、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3.相关商户或企业代表:2名,由相关街道或企业推荐。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邀请产生。
5.相关领域专家、学者:1名,邀请产生。
6.相关部门代表: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代表各1名,由相关单位委派。
四、旁听人员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名额为5名。旁听人员通过自愿报名、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旁听人员在听证会上不进行发言,但可提交书面意见。
五、报名条件、方式及截止时间
(一)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客观、理性地陈述意见;
3.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等);
4.关注本次听证事项,对非标低速三四轮车禁限行有一定了解;
5.能够按时亲自参加听证会,并遵守听证会纪律;
6.市民代表和非标低速三四轮车车主代表需提供在限行区域内或周边居住或工作的相关证明。
旁听人员报名条件参照上述第1、3项执行。
(二)报名方式
请有意向报名参加听证会(作为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的各界人士,填写《听证会报名表》(见附件2),并连同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或照片,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至电子邮箱:szqjjdd@163.com。
咨询电话:0537-2939162。
(三)报名截止时间
2026年10月20日17时30分(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六、其他事项
1.报名截止后,根据代表构成比例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名单,并于2026年10月25日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同时电话通知其本人。
2.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凭身份证件按时出席,并准备书面发言提纲(一式五份)。无法出席听证会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
3.欢迎广大市民就本次听证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电子版或纸质版),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加强主城区非标低速三四轮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2.听证会报名表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任城区勤务大队 高新区勤务大队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北湖区勤务大队
2026年10月14日
附件1
关于加强主城区非标低速三四轮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规范低速三四轮车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主城区非标低速三四轮车通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标低速三四轮车主要包括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用于载人或载货的低速三轮、四轮车。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二、设立非标低速三四轮车严管街:自2027年1月1日起,将火炬路(任城大道至石佛路段)、洸河路(宁安大道至济水大道段)、济安桥路(任城大道至太白湖路段)列为非标低速三四轮车严管街。每日8时至20时,禁止非标低速三四轮车在严管街路段内通行,允许路口穿行(即可在交叉路口横向穿越,但穿越后不得在严管街内继续通行)。根据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需要,后续将逐步扩大非标低速三四轮车严管范围,具体扩大区域、时段另行通告。
三、本通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对低速三四轮车管理另有要求的,执行新规定。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2
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通信地址 |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
代表身份 | 市民代表¨ 车主代表¨ 沿线商户或企业代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相关部门代表¨ 旁听人员¨ | ||||
对听证事项的基本观点、意见和理由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