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800MB274284NC/2026-003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 成文日期: | 2026-08-1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北市监处罚〔2026〕18号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6-08-19 09:33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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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太白湖新区)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6-08-19 09:33 浏览次数: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济北市监处罚〔2026〕18号 |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古贝美发设计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行为案 |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古贝美发设计中心 | 92370800MA3QH5CT6P | 于宝洲 | 2026年5月14日,对当事人开展化妆品抽样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货架陈列有17盒“绿宸染发膏,货值共计102.00元。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并与其他在用化妆品混放在一起。经查,上述化妆品为当事人在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5月6日从济宁市任城区鑫达美发用品店以6.00元/盒的价格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后用于顾客染发使用,购进时当事人查验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信息及合格证明。当事人因管理疏忽,未及时清理的上述过期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减轻处罚的标准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17盒“绿宸染发膏”; 2.罚款6,000.00元。 | 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 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19日 | 无 |